根据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33号)第二十五条规定,现将在2017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中被认定为违纪考生的准考证号、违纪科目、违纪行为、处理依据以及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(名单见附表),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存在异议,可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。公告期满后,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。
联系电话:87259907、87322172
宁波市教育考试院
2017年11月10日
附表:
准考证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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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纪科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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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纪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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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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拟处理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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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3302161550168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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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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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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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、第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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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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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3302161550168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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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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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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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、第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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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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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330216155016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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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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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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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、第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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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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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330216155017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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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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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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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、第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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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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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330216114026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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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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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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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、第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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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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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330216114022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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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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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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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、第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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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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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330216155021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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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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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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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、第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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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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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330216113009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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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语(专升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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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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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、第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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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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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330216113005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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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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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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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、第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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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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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330216113007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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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数学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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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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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、第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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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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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330216151060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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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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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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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、第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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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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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330219151004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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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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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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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、第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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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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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330219151004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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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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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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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、第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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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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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330219111000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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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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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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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、第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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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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